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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家析产纠纷如何解决?

律法网     发布日期:2022-09-12 16:08:33

关联标签: 离婚案件 财产分配    

解析纠纷如何解决?我相信我遇到的各方都会感到头疼,他们会分家,这是指家庭成员划分家庭共有财产而独立生活的行为。分,就是把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。分析,也叫财产,就是把家庭财产进行分割,属于所有的共有人。我们来看一个案例,这种案子怎么处理!
 
分家析产纠纷如何解决?
 

原告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决土地征用补偿款3809343元中的3209343元归张某2、张某1所有,由蒋某监护使用,剩余600000元,由蒋某、伞排、月参各享有200000元;2.判决位于勐腊县芒果树村委会麻木树小组房屋1栋(面积约330-350㎡)归张某2所有,建房所欠债务由蒋某承担;3.判决合同编号3060207069《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》上的水田、橡胶林地归张某2所有,其中已办理林权证(农地人工林木所有权证)项下的橡胶林地(地名为“老寨”的橡胶地7.9亩、“寨子对面”的橡胶地4.4亩、“丫好各角”的橡胶地73.2亩)由蒋某经营管理使用收益,其余水田、橡胶林地由伞排、月参经营管理收益至伞排60周岁止。事实与理由:2007年蒋某与张伟相识、恋爱并同居,2009年4月1日举行婚礼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共同生育儿子张某2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共同生育女儿张某1。婚后,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的户口均在伞排户名下。2013年4月9日,张伟与勐腊县芒果树村委会签订了《勐腊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》(合同编号:3060207069)承包了村委会下属芒果树村民小组水田、橡胶地共13块,总面积396.10亩。其中老寨橡胶林地7.9亩,寨子对面4.4亩橡胶林地,丫好各角橡胶地73.25亩,已办理腊林证字(2013)第2306001565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》(农地人工林木所有权证)。2014年,张伟与蒋某自行出资及借贷资金共计50余万元在勐腊县麻木树小组建盖住房1栋,面积330-350㎡,现为伞排、月参居住使用。2015年1月17日,张伟因病去世。张伟去世前写下《协议书》(实为遗嘱):将其名下水田、橡胶地、房产及可能出现的土地征补款于其死后归张某2、张某1所有,债务由张某2、蒋某承担支付。2014年至2017年11月,张伟名下的水田、橡胶林地均被伞排、月参占有使用收益,未向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支付分文费用。2017年10月,勐腊县人民政府征用张伟名下“石号阿抱”橡胶林地136.2亩中的60亩建水库,支付土地补偿款3809343元,该款被伞排全部占有。2017年10月20日,伞排要求蒋某在其写好的:“财产分割及继承协议书”上签字,将土地补偿款3809343元分给租地老板762000元、伞飘150000元、当手150000元、咪住100000元、咪沙100000元,张某2、张某1、蒋某、张红、咪哩、月参、伞排、张伟奶奶各200000元,并对张伟名下水田及橡胶地和房子进行分配,对张伟、蒋某建盖的住房进行占用。蒋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后,伞排不对张某2、张某1、蒋某进行实际兑付,至今占有土地补偿款、水田、橡胶地及房子。综上故依法具状起诉,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
被告辩称
 
被告伞排、月参、张红、张丽、钱苗共同辩称,一、关于本案争议的“石号阿抱”地块60亩土地征收补偿款3809343元的支付和分割事项原、被告双方已签订《财产分割及继承协议书》,各方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,原告主张重新分配该笔款项,缺乏依据,其主张不应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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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法院认为因三原告不予认可,且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,原告蒋某在2015年8月左右即与被告伞排、月参等人分开生活,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,故对五被告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
 
所以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下:
裁判结果
 
一、原告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与被告伞排、月参、张红、张丽、钱苗应得的征地补偿款1807843元由原告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各享有200000元,被告伞排享有203922元、月参享有203921元、张红享有200000元,张丽享有200000元、钱苗享有200000元,剩余200000元由原告张某2、张某1共同享有。
 
二、位于勐腊县芒果树村委会麻木树小组住房按照2017年10月20日原告蒋某与被告伞排、月参及案外人当生、伞飘、咪住、咪沙共同签订的《财产分割及继承协议书》进行分配,即由被告伞排、月参居住使用,在被告伞排、月参去世后由原告张某2、张某1居住使用。
 
三、原告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与被告伞排、月参、张红、张丽、钱苗家庭共同承包的合同编号为3060207069的《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》中登记的水田及橡胶地(含已办理林权证的橡胶地)在承包期限内按照2017年10月20日原告蒋某与被告伞排、月参及案外人当生、伞飘、咪住、咪沙共同签订的《财产分割及继承协议书》进行经营管理,即地名为“除老杨农把”橡胶地、地名为“毛达”橡胶地、地名为“出搞角”橡胶地由被告张红经营管理;地名为“寨子对面”橡胶地、地名为“老寨”橡胶地(合同登记面积为7.9亩)由被告张丽经营管理;地名为“桥周啊浪”水田、“那甲河”水田、“老林地”橡胶地、“除各角”橡胶地、“能阿兰”橡胶地、“老寨”橡胶地(合同登记面积为29.5亩)、“石号阿抱”橡胶地、“丫好各角”橡胶地由被告伞排、月参经营管理,在被告伞排、月参去世后由原告张某2、张某1经营管理。
 
四、庆祝新房收取的礼金29750元,由原告蒋某享有7140元、张某2享有1190元、张某1享有1190元,被告伞排享有7140元、月参享有7140元、钱苗享有5950元;被投保人为张伟的康宁终身保险理赔款45000元,由原告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与被告伞排、月参各享有9000元;号牌为云K×××××车辆的转让款46000元,由原告蒋某享有11440元、张某2享有1840元、张某1享有1840元,被告伞排享有11440元、月参享有11440元、钱苗享有8000元。因以上庆祝新房收取的礼金、保险理赔款、号牌为云K×××××车辆的转让款为原告蒋某持有,故由原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。
 
五、驳回原告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 
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 
案件受理费37275元,原告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负担15975元,由被告伞排、月参、张红、张丽、钱苗负担21300元。诉讼保全费5000元,由原告蒋某、张某2、张某11667元,被告伞排、月参、张红、张丽、钱苗负担3333元。
 
以上是我们关于如何解决分产问题纠纷的法律回答。从上面可以看出,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。第一,当事人就家庭共有权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,应当订立分割协议。二是如果达不成协议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提交人民法院裁定。但是,这个时候,各方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。更多法律问题,建议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。